| 1.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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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批文(建设项目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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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初审、审批(批准后可作立项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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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定依据 |
1.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2.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3.国务院1988年6月10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
4.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年4月3日颁发的水政【1992】7号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三条;
5.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六、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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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防洪法》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防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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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资料 |
1.申请书、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文件清单总目录;
2.所在地水电所或镇(街办)初审意见;
3.项目可研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图纸:
(1)项目河道位置图;
(2)申报用地实测地形图(1:500),如属堤外地要增加河势图,河床断面图(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及上、下游各100米共三处横断面);
(3)项目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建筑物基础平剖面图(断面应包括两岸防洪大堤);
(4)项目主要建筑物纵横剖面图;
4.项目防洪论证专题报告(须由具有相应咨询资质单位完成);
5.需报省审批的项目,应由项目法人委托有水利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提交有关专题报告。
6.与项目有关的各部门批文复印件;
7.技术复杂项目需做水工模型试验;
8.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由省审批的报一式四份(区局、市局各一份,报省两份),由区初审、市审定的报一式三份,由区审批、市备案的报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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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佛山市禅城区水利局(金澜北路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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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决定机关 |
广东省水利厅、佛山市水利局、禅城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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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程序 |
1.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的水电所提出书面申请
2.水电所加具意见后上报区水利局
3.属区水利局审批的由区水利局加具审核意见,属区水利局初审的由区水利局加具初审意见后上报市水利厅审核批准
4.申报单位到区水利局或市水利局领取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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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需防洪论证专题报告的项目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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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收费 |
收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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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表格 |
审批表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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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审或年检 |
年审或年检: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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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禅城区水利局(咨询电话:建管股83997018;投诉电话:办公室8399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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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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