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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编号:  2 
 1.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审批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初审、审批(凭批文进入后续的建设管理程序)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172项。
2.《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试行)粤水基[1999]180号文;
3.《广东省水利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粤水基[1997]128号文;
4.《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粤水总[1998]2号;
5.《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水办[2003]27号
6.《关于下发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级以上投资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计农[2003]1299号
7.《关于佛山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佛市计农字[2004]8号
 5.审批条件 1.设计单位资质满足规范要求;
2.地质勘探及测量资料满足精度要求;
3.设计报告及其附件(图纸、概算、计算书等)满足规范的精度要求;
4.镇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电所)已对工程提出初审意见;
 6.申请资料 可行性研究阶段:
1.申请书及设计资料、文件清单总目录;
2.所在地水电所或镇(街办)初审意见;
3.自筹资金或资本筹集的有效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工程地质报告;
7.工程水文水利分析计算专题报告;
8.工程设计图纸;
9.工程投资估算书(含软盘);
10.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专项);
11.移民安置和淹没处理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和征地移民安置投资大于200万的除险加固工程);
12.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本项投资);
13.工程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表;
14.工程用地预审手续、补偿标准依据文件;
15.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批文件及工程管理、养护维修经费落实依据;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方案文件;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16.项目法人组建的有效文件;
17.工程量计算书;
18.主要机电设备的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9.当地建委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20.勘测设计合同复印件;
21.具有城镇工业和生活供水及改善水质任务项目的水质检测报告;
22.具有通航任务项目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23.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有影响项目的有关协调文件;
24.具有城镇工业和生活供水任务项目的供水协议书;
25.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6.涉及取水的项目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文件;
27.水库(闸)工程安全鉴定或核查意见。
以上资料按工程实际情况列具,由省审批的报一式八份(区局、市局各一份,报省六份),由区初审、市审定的报一式三份,由区审批、市备案的报一式两份。报市或区审批的第19、20、21、24项可取消。
初步设计阶段:
1.申请书及设计资料、文件清单总目录;
2.所在地水电所或镇(街办)初审意见;
3.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4.初步设计报告书;
5.水文分析复核报告;
6.工程地质报告;
7.工程设计计算书;
8.工程设计图纸;
9.工程投资概算书(含软盘);
10.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专项);
11.移民安置和淹没处理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和征地移民安置投资大于200万的除险加固工程);
12.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他试验研究报告;
13.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论证报告;
14.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本项投资);
15.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批文件及工程管理、养护维修经费落实依据;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方案文件;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16.工程量计算书;
17.主要机电设备的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8.当地建委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19.勘测、设计单位资质文件复印件;
20.按规定设计招标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1.具有通航任务项目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22.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有影响项目的有关协调文件;
23.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4.其他专项报告;
以上资料按工程实际情况列具。由省审批的报一式八份(区局、市局各一份,报省六份);由区初审、市审定的报一式三份,由区审批、市备案的报一式两份。报市或区审批的第18项可取消。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水利局(金澜北路68号)
 8.审批决定机关 广东省水利厅、佛山市水利局、禅城区水利局
 9.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的水电所提出书面申请
2.水电所加具意见后上报区水利局
3.属区水利局审批的由区水利局加具审核意见,属区水利局初审的由区水利局加具初审意见后上报市水利厅审核批准
4.申报单位到区水利局或市水利局领取审批结果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收费:无
 12.审批表格 审批表格:无
 13.年审或年检 年审或年检:否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禅城区水利局(咨询电话:建管股83997018;投诉电话:办公室83997015)
 15.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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